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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日期:2011-06-2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我市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转让收入(含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开发品核定征收率为6%。 四、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单位转让旧房行为,一律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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