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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安置残疾人就业可减征城镇土使地用税 日期:2011-06-15
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从今年起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定额减征2500元。减征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据了解,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旗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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