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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免抵退税范围 日期:2011-06-15
近日,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该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公告指出,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的相关规定,取得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目前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区共有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企业72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5家,其中72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均有出口业务,享受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按此前规定,企业免抵退税范围仅限于自产货物(视同自产除外),并不包括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等经营模式,而《公告》出台后,企业的多种经营模式都可以被纳入免抵退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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