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6月起开征个人出租房屋税 出租人申报缴纳 日期:2011-06-10
今后,个人出租房屋要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用时,可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今日(9日),《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并从6月起执行。 按照该《办法》,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该办法。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个人出租房屋按房屋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计税方式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月租金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4%和6%;1000元以上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6%和12%。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证的当天。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5日内申报纳税,情况特殊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采取简并征收办法。 未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