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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调整营业税政策 涉及房产转让等三方面 日期:2011-05-16
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新近修订印发的《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和《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对个人转让房产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作出调整,同时新增了高校毕业生创业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 与2005年印发的《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相比,新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对房屋出售享有营业税减免的持有时间做了修改,由之前的“超过2年(含2年)”改为“超过5年(含5年)”。 新规规定, 2011年1月28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到税务机关备案减免税项目后可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三个条件。 新规同时对报批类减免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减免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后也可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符合减免税条件的,2013年12月31日前持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营业税优惠。 此外,新规还增加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减免税内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等情形,可享营业税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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