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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房地产市场调控详规 5年内转让征全额营业税 日期:2011-04-12
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宅价格指数(均价)同比涨幅要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增幅。 近日,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 文件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调控进行了详细规定。据悉,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宅价格指数(均价)同比涨幅要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增幅。要将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年度考核,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1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05万平方米,解决和改善2.75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以县城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有效衔接,具备条件的予以并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工矿、大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过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等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人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同时要把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鼓励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服务、商贸、旅游、文化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对各县,尤其是获得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财政直管县、国有工矿企业和林场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不足5年转让征收全额营业税 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规定。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 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严查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强化商品房咨询、营销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违反规定将被约谈 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县区政府负责人。 未如期确定并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监察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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