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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地税局积极落实车船税减免政策 日期:2011-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据此,珲春市地税局主动与珲春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联系,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在最短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结了减免税手续。共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车77台、村村通公交车5台,共减免车船税43,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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