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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4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由1%提高到2% 日期:2011-03-28
众人拾柴火焰高,教育投资也是如此。3月2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该项费用将主要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修建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据悉,1996年3月1日自治区政府为筹集义务教育经费,出台《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征收人民教育基金。随着国家以“正税清费”为原则逐渐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 2010年1月,国家财政部批准新疆可按1%的比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以筹措教育经费。 新疆从2010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原人民教育基金,同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该项费用主要是向自治区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按照实际缴纳以上三税税额的1%收取,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而不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职工)收取。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2%的征收标准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不过,由于相关税费实际缴纳时间在次月,因此新疆纳税人在4月申报纳税期间按照新标准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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