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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出台意见支持创新 高新技术企业征15%所得税 日期:2011-03-23
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减少所得税税率到15%。昨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强化财政、税收、金融对自主创新产业的政策支持。 根据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起可申请享受减少到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技术转让方面,减税 此外,支持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为自主创新企业办税“开道” 同时,省政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定点企业联系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自主创新企业的办税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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