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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 4月随“三税”征收 日期:2011-03-15
记者14日获悉,《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2月23日颁布实施,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4月1日起通过“大集中”系统随“三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正式征收,同时须补征1至2月份的地方教育附加。 据悉,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 据了解,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又讯 今天上午9点到11点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叶柏灼总会计师在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二楼局长接访室(在纳税服务科内),接访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及广大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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