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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即将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期:2010-12-02
西藏自治区即将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拉萨市区、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地区行署所在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征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拉萨市政府及各行署制定时间报批。西藏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征收此税种具有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分配关系,促进西藏推行税制改革等几大好处。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用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西藏已经制定出《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其中内容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西藏土地使用税采用了幅度税额并分等级,主要考虑到全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城市主要经济指标,部分地区的基准地价标准以及当前西藏企业的负税能力等指标,经过反复研究测算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分级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域之间土地级差收益差别很大。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拉萨市市区为2—20元;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地区行署所在地为1—15元;那曲、阿里地区行署所在地为0.8—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3—5元。 西藏国税局相关负责人称,西藏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也有较大差别,对不同地区、不同地段都按照同一税额标准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益,尽可能地平衡税负,把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10倍左右。 城镇土地使用使用税将对下列对象免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享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同样免征土地使用税。此外,为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办法》规定,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10年。 西藏国税部门还解释了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之处,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区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进行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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