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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城建税税率分7%和5%两档 日期:2010-12-01
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东莞市地税局昨日透露,东莞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等5区域城建税税率7%,其他各镇适用5%。 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 城建税税率7%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在东莞,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照7%和5%两档税率征收,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适用7%,其他各镇适用5%;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企业注意“12月1日”时间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12月1日”起始时间作出具体解释: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统一 据悉,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据了解,自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而在向外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我国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实现最终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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