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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征收 呼之欲出抑或任重道远 日期:2010-11-29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经济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环境也承担了极大的负荷,北京、上海等地出现了琉化物、沙尘暴等现象。针对此种情况,国家环境司,发改委,国税总局在经过专家论证和一系列学者研讨后,提出了“以税代费”的理念,从国家税收征收角度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生产生活,从而进一步降低大中城市二氧化碳排放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因此,自2009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环境税、房地产税、车船税并进一步细化标准收费。而经过一段时期的施行,已初步收到实效。而针对“税越收越高,百姓越来越穷”的声音,国家发改委在专家建议下,也进一步研究探讨了碳税征收的可行性。 碳税针对更广泛 可起综合作用 与车船税、环境税、煤炭税相比,碳税的征收明显范围更广,标准相对简单易执行。前三者明显都具有量化的标准,而碳税则明显肯有广泛性的特点,各行各业都可以统一执法。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是一种环境税。环境税以国内税的形式出现,一般按产地原则或目的地原则征收。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碳税的征收是“以税代费”的又一明证。碳税的征收起到了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绿色低碳经济的作用,另外这也是税收治国、税收制国的又一方法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监会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反映和体现,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现代市场经济既强调宏观调控,也要求微观搞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下称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政府推出碳税有三个技术备选方案:一种是放到环境保护税中,作为一个税目,看能否随环境保护税一同出来;一种是比照燃油税改革,将碳税引入消费税中;第三种是把碳税纳入资源税中,根据化石能源的含碳量修改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李先生也表示,随着环境税、车船税、燃油税等一系列的税率起征,碳税的征收似乎呼之欲出。 碳税征收已有先例 开征需谨慎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教授施文正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需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碳税起征的可行性、其经济法上的意见。 首先碳税起征是完全可行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早在建国之初就已经开始以不同形式起征碳税或称二氧化碳排放税等,虽然起征的标准税率不一,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却发挥着制约经济与环境均衡发展的积极作用。 其次,从法理的角度上分析,税收是国家强制力征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治国的体现。但是一般来讲,这不是立法需要探讨的行性问题。技术性上的问题就有很多。比如企业个人的碳排量具体怎么测量?碳税的征收标准如何怎么制定?碳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是不是直接的造成环境污染的主因?我们都知道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也是对环境污染造成不良影响的祸因之一。 另外环境税是不是可以以现有的税率来代行职能?也就是说碳税的实际征收条件还不实际具备。车船有车船税,燃油有燃油税,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税率征收都要有新的专门单独税法税率与之相称?是不是可以提高或调整现有的环境税率来达到税收调整的目的?制定碳税之前是不是也应该兼或考虑制定碳税后中国需要承担的国际义务及利益,以及国际竞争方面的诸多问题。 征收碳税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现象,这意味对整个税制的调整。 另外政策目标是否能做到一致性,还要充分考虑到技术上的可行性,法律的衔接性,国际上需承担的国际义务及利益分配等等方面。 碳税的征收提到议事日程上是可以的,但施教授很明确地告诉记者,这需要长期的综合谋划,不能只因经济原因便随便将一个税率加入国家经济生活。这会直接影响到中国参与制订的国际公约,如需真正施行,具备制定的充分条件之时,也应充分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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