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税局修订地税发票样本 11月1日起使用
日期:2010-11-19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10年版)》(),决定对地税发票样本进行重新修订。
公告指出,新版地税发票样本收录的地税发票按行业和用途分为9大类38种,涉税管理凭证1种。基本联次为发票联,记账联和存根联。其中,通用机打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通用机打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票样基础上增设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增设两联票,即发票联和存根联两联;增设单联票,即发票联一联。通用手工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增设十元版一种。不启用千元版和百元版,需开具较大数额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通用定额发票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其中有奖定额发票增加兑奖联。在总局规定面额基础上增设1角、2角、5角三种面额;在规定规格基础上增设150mm×65mm规格。
新版地税发票和涉税管理凭证的具体名称及适用范围如下:
交通运输业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供从事公路、内河(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供从事公路、内河(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申请代开时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交通运输业)。供从事铁路延伸、国际海运、航空货物等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供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其他交通运输业)。供从事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铁路延伸、国际海运、航空货物运输、客运出租汽车运输外其他运输业务(如搬运装卸等)的纳税人使用。
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供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供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文化体育业)。供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邮电通信业)。供从事邮政、通信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金融保险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保险业,单联)。供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保险业,四联)。供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金融业)。供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娱乐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娱乐业)。供从事娱乐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手工、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十元版)。供各行业纳税人手工填开使用。通用定额发票(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供各行业纳税人使用。通用定额发票(10元、50元、100元,有奖专用)。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行业的纳税人使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供各级地税机关向用票户调换发票时使用。
服务业发票。浙江省医疗服务(门诊)专用发票。供医疗机构和个人门诊收费业务使用。浙江省医疗服务(住院)专用发票。供医疗机构和个人住院收费业务使用。浙江省医疗服务(门诊就诊卡)专用发票。供医疗机构和个人挂号收费业务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三联)。供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四联或五联)。供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报关代理等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餐饮业)。供从事餐饮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旅店业)。供从事旅店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广告业)。供从事广告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旅游业)。供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公路收费)。供从事公路车辆通行收费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供除医疗服务业、保险中介服务等特定代理服务业、餐饮业、旅店业、广告业、旅游业、公路收费等服务业外的其他服务业的纳税人使用。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四联或五联)。供从事不动产销售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四联或五联)。供从事不动产销售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供从事转让无形资产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供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向其申请代开发票时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票证工本费)。供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地税票证工本费时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供各行业提供自助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征单位代开)。供与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税(费)款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向其申请代开发票时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专用,三联)。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行业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专用,单联)。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行业的纳税人使用。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供取得非经营性款项收入或税法明确不征收营业税又无其它合法凭据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门票样张。供纳税人设计自身票样时作参考。
新版地税发票自2010年11月1日起使用,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旧版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但按规定继续保留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和未规定限用期限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交通客运发票、公园门票、医疗发票等票种仍可延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