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台扶持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税收减免政策
日期:2010-10-18
2010年国庆节期间我市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下发《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扶持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税收减免政策的紧急通知》,汇总了扶持海口市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5]5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已完税的车船因自然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 )规定,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86]财税地字第8号),经有关部门鉴定,对遭受自然灾害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0]173号),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安合同、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我市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毁损、报废的,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注: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和审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企业应提供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90号 )第二条规定:凡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关于严重自然灾害的认定问题,由遭灾所在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地方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注:个人应提供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