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税发税收规范文件异议处理办法 11月施行
日期:2010-09-29
日前,为加强对辽宁省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下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辽宁省国税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辽宁省省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办法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异议处理,辽宁省各级国税机关办理异议处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省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的,可依办法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异议处理。
办法明确,依办法办理异议处理事项的国税机关是异议处理机关。省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异议处理有关事项,履行受理异议处理申请,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调查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等,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职责。
办法指出,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异议处理,应采取书面形式,可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异议处理机关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议处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异议处理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异议处理机关提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申请人补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无法告知的除外。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期限。
办法强调,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处理申请,自异议处理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异议处理机关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未按办法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人提异议处理申请,异议处理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异议处理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异议处理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异议处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国税机关应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国税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此外,异议处理期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停止执行,除以下情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异议处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异议处理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停止执行的。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处理终止:异议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异议处理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处理申请受理后,税收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撤销或废止、予以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异议处理终止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处理机关应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的,经异议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异议处理机关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应制作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异议处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