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制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日期:2010-08-31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我省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并于今天下发,将于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计征的涉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方委托的涉税财物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结论书》,经委托方认可,可作为委托方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以及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处理的价格依据。
《办法》要求,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具备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具有五名以上价格鉴证专业人员,其中,配备有二名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人员三个条件,并取得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