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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税部门10条优惠政策扶持受灾纳税人 日期:2010-08-27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减轻灾区纳税人的负担,保障灾区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近日,吉林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联合发文,对受灾纳税人实施10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免费发放税务登记。受灾地区纳税人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的,原发证机关应免费重新发放。纳税人有困难无法前来领取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送达纳税人。二是优先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税款而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优先给予办理。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可先行审批,待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再行补报。三是降低受灾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定额标准。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受灾企业,其应税所得率2010年至2011年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该行业最低标准执行。2010年因调低标准涉及多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15日内办理退税;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定额方式征收的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取消当期定额,恢复生产经营后至2011年底前,将定额标准降低至原定额标准的50%.四是受灾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允许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即时在税前扣除。对发生实物性资产净损失的受灾企业,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允许其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前扣除(在“实际利润额”中扣减)。五是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对企业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个人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受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减征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六是经审批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鉴定因洪涝灾害损毁的房屋和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七受损车辆可退还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八是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九是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规定标准范围外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十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资源税。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个人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受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减征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六是经审批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鉴定因洪涝灾害损毁的房屋和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七受损车辆可退还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八是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九是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规定标准范围外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十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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