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损固定资产内部审批期间计提折旧须谨慎
日期:2010-08-26
不少企业,由于内控制度比较健全,对资产管理也比较严格,因此,对企业资产报损有严格的程序和流程。但走完程序和流程导致资产损失由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到企业权力部分审批确认之间存在时间差,该时间差视企业内部审批效率不一,少则几天,多则数月,甚至跨年度。而企业在获得审批确认后,通常进行资产损失账务,由于报损资产内部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导致企业内部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损失与最终账务处理损失存在差异,该差异就是内部审批期间的折旧额。该处理事项存在的财税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从会计处理上是不正确的,显然报损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属于永久性损失,应停止计提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第二,计提折旧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无论是暂时性的闲置还是永久性的报废转出,都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