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物业税到底谁说了算?
日期:2010-08-17
类如开征物业税这样事关几乎全体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当然要在把握并遵循税收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经过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决策过程而最终确定。
开征物业税意味着我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终结,意味着我国政府握有了可对包括收入、消费、财产等多个环节实施税收调节的相应手段。
税务机关能征直接税和存量税,是开征物业税的基本条件。物业税开征的时间表,将直接取决于税务机关突破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瓶颈”制约的进程。
在沉寂了一段时间之后,近日又有了关于物业税的新的传闻。这次的始作俑者是某报两位记者,他们采编的一则报道称:重庆已获中央批准进行房产税试点,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已经说不清这是第多少次传闻了。在笔者的记忆中,围绕开征物业税的传闻,至少始自2003年10月间。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开征物业税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这种捕风捉影式的传闻,几乎就没有平息过。特别是进入今年以来,在各地房价飞涨和政府出手调控房市的严峻情势之下,不仅传闻日甚,越说越实,而且变得有根有据。先是所谓“空转”变“实转”了,继而是某些地区“试点”了。接下来,又是上海要开征“住房保有税”了,重庆要开征“特别房产消费税”了,如此等等。每一次的传闻,经过以现代网络为主渠道的各路媒体不断炒作放大,便成了足以搅动房市、股市以及千家万户心绪的大事情。
暂且不论这些传闻的来源渠道正规与否或其中有多大的属实成分,单就其总是被当作“小道消息”一再传播的一系列效应而言,似乎已经到了我们非正视不可的时候。
可以立刻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在当前的中国,类如开征物业税这样的事项,到底该由谁说了算?换言之,税收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税收究竟有无自身运行的规律性?
如果税收不是一门科学,如果税收没有自身运行的规律性,那么,物业税的开征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说了算,或者,根据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行政意志而决策,便是可能的。从而,紧盯可能握有某种实权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只言片语,或者,通过采集来自可能握有某种实权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所透露的某些隐秘信息,而对有关物业税的动向加以揣摩并广为传播,甚至据此抉择涉及个人或企业利益的相关事项,也是合乎情理的。
然而,问题在于,税收毕竟是一门科学,税收毕竟有其自身运行的规律性。而且,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毕竟已经初步形成了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类如开征物业税这样的事关几乎全体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当然要在把握并遵循税收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经过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决策过程而最终确定。那种不问规律、不讲科学、不论民主,单凭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行政意志而决策的时代,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已经成为历史。
这就是说,何时开征物业税以及开征怎样的物业税,最终是由税收运行的规律所决定的。与其热衷于揣摩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不如先沉下心来仔细地研究一下物业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对有关开征物业税问题所做出的判断,才有可能贴近现实。
现在看来,拉出一个围绕开征物业税所需涉及的问题清单,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人们所谈论的房产税,有“新税”与“老税”之别。新税,指的是以居民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或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这样的税,并不存在于在现行税制体系中,要通过“开征”才能实施。老税,指的是以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产或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这样的税,已经存在于现行税制体系中,并不需要通过“开征”实施。新税和老税,尽管都是以房产或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但比较一下两者所覆盖的纳税人,就会发现,只有新税才属于本来意义的物业税,才是牵动千家万户心弦的物业税。新税和老税之所以被混同在一起,除了其征税对象一致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现行税制体系中的房产税也面临着调整的必要。新税需要开征,老税面临调整,当差异颇大的两种税被当作一种税在媒体上传播的时候,对于有关开征物业税的传闻,便只有在把握物业税特性的基础上并在厘清新税和老税的界限之后,方可做出准确的判断。此其一。
开征物业税,肯定要首先明确其定位:为什么要开征物业税?关于开征物业税的理由,迄今为止,先后被摆上桌面的大致有抑制房价、为地方政府拓展财源和调节贫富差距等几个方面。物业税七年之久的难产经历已经告诉我们,无论是将其作为抑制房价的手段,还是将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都难以成为开征物业税的充足理由,都难以撼动在开征物业税道路上的种种障碍。可以说,它们都是开征物业税的理由,但并非最基本、最重要的理由。只有在将其置于呈尖锐化之势的收入分配矛盾之中,并且,将其作为拉近贫富差距的工具加以使用之时,物业税才有可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生根、开花。做出如此判断的一个重要背景在于,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缺失财产税的现行税制,难以实施对作为构成贫富差距的基础环节——财产存量——的调节。故而,开征物业税意味着我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终结,意味着我国政府握有了可对包括收入、消费、财产等多个环节实施税收调节的相应手段。这对于当前的中国至关重要。所以,将开征物业税与调节贫富差距相对接,方会获得开征物业税的明确定位。也只有在握有无法替代的开征物业税的基本理由的条件下,开征物业税才会真正提上议事日程。此其二。
开征物业税,也面临着种种难题。诸如既得利益格局、房地产价值评估、不同性质房产区分等等,都是人们常常挂在嘴边的内容。但是,本着宜粗不宜细、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等被历史证明行之有效的原则,脱出上述这些表面因素的局限而深入到问题的实质层面,便会发现,在开征物业税问题上,真正难以跨越且躲不开、绕不过的一道坎儿,还在于物业税的征管机制。现实中国的税收征管机制,从总体而言,尚停留于“间接+截流”的水平。所谓“间接”,指的是,它基本上只能征间接税,而不能征直接税。所谓“截留”,指的是,它基本上只能征以现金流为前提的税,而不能征存量环节的税。拟议开征的物业税,既是直接税,又是存量税。显而易见,让尚处如此水平的税收征管机制去担负征收物业税的任务,肯定会力不从心。搞不好,便会纸上谈兵,甚至伤及税务机关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税务机关能征直接税和存量税,是开征物业税的基本条件。物业税开征的时间表,将直接取决于税务机关突破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瓶颈”制约的进程。此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