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调整个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和公积金计税标准
日期:2010-08-13
近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规定,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结合2009年度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发布了《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的公告》(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就调整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有关事宜作出公示。
公告指出,自2010年8月1日起,大连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为116300元。
同时,公告还提到,自2010年8月1日起,大连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