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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地方教育附加费按“三税”2%征收 日期:2010-07-09
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我省出台了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新办法。从本月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外,还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将不再征收。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缴纳主体可以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地税部门提出核查意见,上报省地税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 该负责人强调,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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