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税可减半下月1日至15日即可预缴
日期:2010-06-08
晨报讯:7月1日至15日,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暂按相当于10%的税率进行所得税减半预缴。
昨日,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袁月珍介绍说,乌市国税局已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乌市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所得税预缴申报之时,暂按“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减免所得税额,即相当于10%的税率。
今年年初,国务院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特别以3万元为界限,制定了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政策。
今年4月,乌市国税局对纳税人发布了这一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由于小型微利企业需在每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最新发布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即可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减免所得税额。
据了解,所得税预缴期为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即为今年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及次年1月1日至1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进行顺延,因此,乌市小型微利企业从下月1日起,即可前往税务部门进行所得税减半预缴。
来自乌鲁木齐市经委的数据显示,乌市现有工业企业5442家,其中中小企业占99.83%,工业产值比重接近40%,吸纳就业人数占工业企业吸纳就业总人数的69%,而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更是其中吸纳就业的主体。
袁月珍表示,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2010年度年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并且已享受了减免所得税预缴的,需要按照20%的税率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3万元以下或者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减半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报首席记者 刘书成通讯员 袁月珍)
此次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在为此类企业“减负”,促进其发展。图为5月底,有人在乌市天山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排队办理业务。 本报记者 钱铤 摄 □名词解释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