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详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影响通关速度
日期:2009-08-28
昨天(2009年8月24日)15时,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在回答网友妞妞跳舞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是否会影响进出口企业货物的通关速度?”的问题时,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会影响进出口企业货物的通关速度。因为海关提供了相应的便捷的通关服务,简化了手续,反而会加快通关速度。我们认为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给企业带来以下好处:一是规避汇率风险,人民币是我国的主要货币,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帮助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规避兑汇风险;二是加快通关速度,由于海关修改了海关通关管理系统(H2000)的逻辑控制参数,在申报时能够直接以人民币申报,从而可以简化报关手续。刚才我也说到了不纳入外汇核销,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也不需要到海关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证明联。在简化手续的同时给企业带来了第三个好处就是降低了通关成本。
除李伟外,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还详细解释了试点地区等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包括九方面内容
[网友一个沙发]请介绍一下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李波]第一个试点企业选择是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审核,最后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总体原则是选择信用良好,国际经验丰富的,同时遵守国家财税、海关等相关规定的企业参加试点。
第二是清算模式。《办法》规定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的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港澳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结算代理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已与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了《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三是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为了贸易结算需要,作为银行间短期人民币资金头寸调剂,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内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账户融资。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四是贸易真实性审核,主要是三个层次:一是银行层面需要对交易单证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银行需要把资金收支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二是企业要建立详细台账以备查;三是货物流和资金流信息要匹配上,并且进行审核。
五是出口退税。《办法》已经明确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也享受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
六是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外汇局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及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七是实行总量控制。试点地区和企业都是有限的,同时人民银行对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有额度管理,而且《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跨境贸易总规模进行总量的调控。
八是信息共享。《办法》要求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
九是关于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已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所有试点企业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资金收付和货物报关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并与其他五部委共享此类信息,这样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试点企业和参与试点的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另外,《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和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2、目前已有多个省市上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请示
[网友经济腾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怎样?下一步将如何推进?
[李波]整个试点工作的开放情况我也大家介绍一下时间表。7月1日我们六部委共同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7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了这个办法的实施细则;7月6日上海市率先启动了试点工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同日上线;7月7日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个城市开始进行试点;7月14日人民银行会同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对试点企业名单的同意函,同意上海市和广东省推荐的365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试点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各有关参与部门都在尽快熟悉操作过程。总体来看量还不是特别大,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业务,管理部门、企业、银行都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和磨合;二是因为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从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试点规模;三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出台。比如人民银行需要制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当中;同时,我们要争取早日实现信息共享,包括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正在商谈合作备忘录和系统联网等事项。在退税方面,税务总局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待这些工作完成后,我们相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至于下一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如何推进,目前看来,企业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除了广东省和上海市之外,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我们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同时,已与我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我们也正在认真研究这些意见。
3、试点企业资金可以存放境外且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
2009年8月24日15时,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larhyyb]请问人民银行的李司长,试点企业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李波]简单来讲可以存放境外,而且存放境外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备案。具体备案要求是在货物出口210天之内,试点企业如果还没有把人民币汇划回境内,就应该通过它的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将境外留存人民币的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