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上市公司股改中取得对价收入不征所得税
日期:2009-07-30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据悉,按照文件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可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专家分析认为,该政策说明,企业所得税上不再将上市公司股改中取得的非流通股股东注入优质资产和被豁免的债务视为接受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不再将这部分对价作为应税收入,而是作为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补充性或者追加性投资及其溢价,即作为股东权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链接:股权分置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