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无偿受赠房屋免缴个税 以合同价减费用来计税
日期:2009-06-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三种情形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以下三类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情形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关于计税价格,通知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记者日前了解到,关于直系亲属赠与房产到底要不要缴纳营业税?业界依然存在疑问。
一种观点认为,自2009年1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与此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新细则将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行为纳入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的范围。而此前,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仅规定了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 )中曾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这里的时间划分以2009年1月1日为界。2009年1月1日以后要按照新政策执行。
此外,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税收一体化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函[2004]1036 文件规定: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不征契税,同理也不征营业税。非法定继承要征契税,同理也征营业税。遗产处分也一样道理;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视同应税行为,征契税和营业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直系亲属间的赠与应做特殊免税处理,否则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