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调整 青岛国税收入增2.3亿
日期:2009-06-04
2009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文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税率予以调整。
此次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由原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在卷烟生产环节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对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加征一道从价税,消费税税率为5%。二是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30%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150元。
经统计测算,此次消费税税率调整将直接增加青岛国税“两税”(增值税、消费税)收入2.3亿元。由于两税收入的增长带来可应税所得扣除项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增加,影响企业所得税减收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