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批准全省农信社在3年以上分摊电子化经费
日期:2009-06-0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全省各农村信用社分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电子化经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121号 )明确,批准全省各农村信用社分摊的系统运行费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分摊的系统建设费比照电子设备从分摊的当年起不短于三年税前扣除。
通知指出,鉴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担负全省农信社综合业务电子化网络的统一开发和管理,其经费来源根据“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向全省各农村信用社按各社所辖信用社机构数量和业务量等综合因素按比例进行分摊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精神,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8年度向其受益的所辖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分摊的系统运行费、系统建设费(具体单位、金额见附表)作出上述处理。
福建国税在通知中强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集的系统运行费、系统建设费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各主管税务机关须加强管理,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