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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启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吉昌市先试点 日期:2009-03-27
服务业发票一直是税务机关的管理难点,为此,北京等地区先后开始推广使用服务业税控发票。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也下发通知,表示将启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自2009年3月1日起先在昌吉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中试用,随后将在全区推行。 新疆地税在新地税发[2009]107号 文件中表示,税控发票是指通过国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饮食、娱乐、旅馆、洗浴等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此次启用的《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为卷式发票,每卷100份,两联式发票,上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使用带“SW”水印图案显绿压感纸,下联为记帐联,印色为兰色,使用普通显绿压感纸,发票代码:26500**739**,成品发票规格:76×152.4mm。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5号 ”文件规定,税控发票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开具,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控发票以及转借、代开税控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使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使用的各类发票进行清查、核销,再为其办理《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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