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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成功扣缴银行系统非居民税收690万元 日期:2009-03-26
3月18日一大早,南京某银行的办税员小刘拿着付汇资料来到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缴纳支付境外贷款利息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申请开具付汇证明。这已经是该局这个月收到的第6笔此类税款。截至目前,今年南京市国税局已成功扣缴银行向境外支付利息企业所得税税款690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底开始连续就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下发通知,强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针对银行系统非居民税收管理较为薄弱这一环节,从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入手,组织力量于去年底开始对所辖25家内、外资银行开展广泛调研。通过调研他们了解到,这些银行中,2008年发生向境外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业务的有16家,其中,3家为外资银行,其余13家为内资银行,普遍存在未及时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分局及时召集所辖的25家企业,进行银行系统扣缴非居民企业贷款利息企业所得税集体约谈,宣讲国家有关政策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知识,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及代扣代缴情况自查表;对自查中政策掌握不清的企业,又派专人进行重点辅导。南京市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在经过辅导后,重新对其境外业务进行了自查,分别补报税款34万元和10万元。“多亏了你们对银行支付利息作了专题政策宣传解读,我们现在感觉心里明白,踏实多了。”某银行办税员感慨地对记者说。 由于工作有序,宣传到位,对银行系统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评估税款,除一户外国银行分行未入库外,其余全都按时入库。针对这家外国银行分行对税法理解的歧义,国税部门在与该行多次口头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该行发出书面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促使该行代扣代缴税款按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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