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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办法 自2月下发执行 日期:2009-03-14
为了促进我省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把《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2月24日下发执行。 《办法》规定对适用退税政策企业的退税申请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退税的初审机关为各县(市)财政局(其中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地注册企业由赣州市财政局初审),复审机关为省财政厅,终审机关为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审核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的审核事宜。 申请退税的企业应该按规定向初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初审机关的实地核查。申请退税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月申请,其余的按季申请,对两次以上弄虚作假骗税的企业将取消其退税资格。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2010年按50%的比例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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