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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房地产税费优惠政策将视情况继续出台 日期:2009-01-08
前天的新闻发布会还透露,房地产税费政策还有可能进行进一步调整。 2008年,全国经历了三次房地产的税收政策的。第一次是2008年3月,当时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为了鼓励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国家又减免了住房租赁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第二次调整了房地产税收政策。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三次调整就是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表示,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有一定的滞后才会显现出效果,2008年对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比较密集,2009年是不是要出台新政策,要根据2008年政策的执行情况来定,如果执行得不好,可能会考虑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政策措施。 这使得期盼中的购房退税政策可能性进一步提升,此前住建部多名官员都曾经表示,包括购房退税等政策在研究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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