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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机动车增值税可抵扣 日期:2008-12-29
明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转型将全面展开。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是要想抵扣增值税,须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税总局日前发布紧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据了解,自明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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