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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动态> 各地税事新闻>标题:
南京市地税局:企业年终“福利费”可免征个税
日期:
2008-12-24
年关将至,不少企业即将开始分配福利费、分红费。而对于这些费用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单位对此表示了自己的疑问。
对此南京市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已经缴纳过个人所得税了。因此,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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