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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非普通住房满2年转将让按增值差额征收营业税 日期:2008-12-24
国务院办公厅2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厦门业界人士认为,中央在此前已经明确减免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费基础上,又进一步减免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税费,对购房者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此前,国家政策鼓励居民购买普通住房,在政策上给予了多方面的优惠,但居民购买非普通住房则基本享受不到税费优惠。业内人士指出,这次的新政出台后,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的即可按增值差额征收营业税。由于税费在二手房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因此按增值差额征收营业税将极大地减少二手房交易过程的税费。如果买卖双方约定好合同价格,还可以合理规避增值,从而规避营业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拉动二手房的流通。 此外,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可以避免有人频繁炒房,从而给楼市造成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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