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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国税局在第一时间做好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宣传辅导解释工作 日期:2008-12-23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38号、539号令,对原《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8]95号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收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如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期限由原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调整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广西区内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等等,一系列的重大政策调整,内容多、范围广,涉及广大纳税户的切身利益,该局急纳税人之所急,在收到上级下发文件的第一时间,迅速行动,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在辖区内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处张贴文件,对一些特殊企业送政策上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帮助企业熟悉和掌握新条例、新法规等,争取让纳税人在第一时间了解税收政策,使纳税人能在第一时间内对自身的业务及帐务作出相应调整,确保纳税人能正确按照新条例、新法规进行纳税申报,避免纳税人因理解错误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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