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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09年起执行 日期:2008-12-22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大地税发[2008]90号 ),明确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明确,纳税评估工作由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构成。日常评估是指根据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差额进行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专项评估是指根据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预警值偏离分析和内外数据信息比对,对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上年和以前年度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 大连地税局表示,纳税评估工作由评估对象确定、分析调查、评估处理、质量控制等四个环节构成。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之后进行。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列为评估对象。大连地税局将定期制定评估计划,确定评估的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税源户及重点项目。 《工作规程》明确,评估对象的确定是指依据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经过全面、综合的比对分析,筛选存在评估疑点纳税人的过程。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局的评估计划,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评估指标,启动专项评估疑点的筛选程序,具体确定专项评估对象。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案头分析情况,确定采取具体的调查方式。评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电话核实、书面情况说明、约谈核实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人员应当根据纳税人的书面情况说明、电话核实、约谈核实和实地核查情况,分别作出评估意见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处理 此外《工程规程》还明确,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文书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含送达回证),均应按照征管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地税机关需按户序时纸质存档,档案保管期限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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