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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企业职工取暖费补贴免个税标准提升至3000元 日期:2008-12-13
宁夏区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 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将区内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升至3000元。 宁夏地税在通知中明确,对宁夏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 )同时废止。 据悉,按照宁地税发[2005]193号 的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在1500元以内的,经自治区党委、政府任命(包括自治区国资委任命)的厅级企业领导人员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在18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取暖补贴,在上述规定标准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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