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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索发票经营者不能张冠李戴 日期:2008-12-12
前不久,李先生与一位朋友在一家饭店吃午饭,共消费了89元,结账时,李先生向饭店索要发票,收银员说发票用完了,可以开一张收据,过几天再来换发票。李先生说,我要去投诉你们,收银员听后,“你等等,我想想办法”。不出3分钟,收银员不知从哪儿拿来一张面值为100元的发票。李先生当时也没有注意看发票上盖的印章,顺手就刮开了兑奖联,没想到却中了5元钱。李先生将这张发票递给收银员兑奖时,不想,收银员却告诉李先生,这张发票面额是100元的,已经大于李先生的消费额,因此,不能兑奖。李先生很生气,并仔细看看发票,发现了问题。 原来这是另一家酒店的发票。发票面额大于消费额就不能兑奖的说法,李先生有些不认同。 商家拒给发票可举报 记者随后咨询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税局,法规咨询处的工作人员说,发票是谁家的,就应该去谁家兑奖。李先生手里的发票不是他所消费的饭店出具的,李先生可以要求该饭店给自己的发票,如果饭店拒绝,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举报。另外,饭店以发票面额大于消费额为由不能兑奖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可以打税务机关的举报电话12366。 维权要注意保留证据 新疆法制报顾问团律师张忠山认为,经营者不给消费者开发票似乎是平常之事,拒给的理由一大堆,如“发票刚刚用完还未领取”、“不要发票价钱优惠”、“下次来再一块开或补开”等,商家有意偷漏税。发票是在商品交易、接受服务中,商家开给消费者的一种凭证。发票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是其他诸如收据、保修单、保修证、出门证、信誉卡、购货卡、服务卡等替代不了的惟一合法凭证。消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张律师说,经营者为了逃避纳税,向消费者提供了另外一家经营者的发票,明显是一种“张冠李戴”的行为,任何消费场所采取任何方式逃避纳税都是违法的。如果当时饭店没有提供本店的发票,提供的是另一家饭店的发票,那么,李先生应该索要在此家消费过的其它证明,譬如收据等,有这样的证据才能向法律讨个说法,向税务机关举报的时候,理由才充分。否则,李先生手头的另一家饭店的发票是不能证明他在该饭店吃过饭的。消费者消费时应当索要发票,这样不仅是为国家尽义务,同时也维护了自己应有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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