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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四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 日期:2008-12-11
为抵御经济危机对本省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 ),给予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并自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内容,四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5%,设区的城市城建税税率7%、县城、镇城建税税率5%、其他地区城建税税率1%,由各地按税种分别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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