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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票证管理有新规 票证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日期:2008-12-11
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安徽省重新制定《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8]156号 ),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对国税机关对税收票证的管理职责、票证的种类及印制权限、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关于国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对税收票证的使用,《办法》要求必须符合以下五项要求:(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启用票证前,必须先检验票证的号码、联次、品质等印制质量,合格后方可填开。如发现问题,应按原领用程序逐级上缴。(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开,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四)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开或打印。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或打印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五)票证章戳应加盖齐全。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微机打印的填发人员名称,在确保微机信息不被他人使用和篡改的情况下,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不另行加盖个人印章。若不能确保微机信息安全必须加盖个人印章。 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方面,《办法》明确,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税收票证的报查联、存根联及作废、停用、损失和未填用的税收票证连同自收的现金税款(自收现金税款的人员)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分别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领发登记簿”上登记并相互签字或盖章。 税收票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作废、停用时,《办法》指出,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或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规、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原领发程序逐级上缴至市局,按“作废”处理。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并超过保管年限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印制时间超过10年未用的票证以及票证印制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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