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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明确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标准和范围 日期:2008-12-10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国家相关规定,于日前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8]80号 ),对适用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范围进行重新明确。 定额核定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总局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核定征收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试行办法》指出,个体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实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即通过计算机采集纳税人从业人数、房屋使用情况、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和发票领用、交验情况等基本信息,实现对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定额调整、定额监控及查询统计等的信息化管理。 关于定额核定程序的适用范围,《试行办法》明确,一是符合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的新设立或由其他征收方式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二是定额执行期满的定期定额户;三是已进行增值税未达起征点认定,但由于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需重新核定定额的增值税定期定额户。 对符合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的新设立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基层局应当于其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定额核定工作,对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应当于30日内完成定额核定工作;对由其他征收方式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基层局应当于确定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定额核定工作。 定额调整及处罚情形 《试行办法》明确,需要做定额调整的,适用下列范围:(一)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二)未达到起征点的营业税定期定额户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三)定额执行期内,定期定额户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向基层局申请重新调整定额且基层局认为确需调整的;(四)出现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的;(五)其他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调整定额的。 税务机关将根据定期定额户发生的下列情形,确定对其进行调整和处罚。 一是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基层局申报并缴清税款:一是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二是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的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三是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四是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是定期定额户进行分月汇总申报时,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对月申报额高于定额但不超过定额20%的应纳税款,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三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进行定额调整。 四是按照总局17号令的有关规定,月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复式账;月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的,应当建立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各基层局应当严格按照总局17号令规定,督促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依法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建账。对已设置账簿且不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经基层局批准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大连地税局表示,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0]21号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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