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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税一分局开出第一张车船税纳税证明 日期:2008-12-06
12月4 日,市地税一分局对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开出分局第一张车船税纳税证明(甲种)。 2007年7月1日起,我省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为防止个别纳税人变造完税证明偷逃车船税的行为,提高保险机构鉴别完税凭证的真伪能力,市地税部门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启用《石家庄市车船税纳税证明》。该证明分甲、乙两种:甲种证明用于单位纳税人,乙种证明用于个人纳税人。 昨天,市地税一分局开出了我市第一张石家庄市车船税纳税证明,标志着此项工作正式展开。今后,已完税的车辆使用者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提供由市地税机关开具的车船税纳税证明。截至目前,我市共入库车船税2922万元,同比增收1167万元,增长15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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