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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日期:2008-12-06
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行署的上报情况,对除了乌鲁木齐市以外其他地、州(市)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使用税额做了批复。 据了解,新疆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行署根据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已完成对本地、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使用税额的确认工作并统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较以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较高的昌吉市调整前为0.4元-3元/每平方米调整后为1.2元-9元/每平方米,提高了2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最低的建制镇、工矿区也从调整前的0.15元-1元/每平方米调整到0.45元-3元/每平方米,也提高了2倍;其他各地、州(市)税额标准也都相应提高了2倍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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