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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国税局提醒相关单位个人须年底前办理车购税优惠手续 日期:2008-12-05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通知第四条第4款规定:“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及第七条:“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为此,市国税局专门温馨提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及时前往市国税局车购办办理免税或退税手续,并要求:一是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务于2008年12月25日前备齐相关车辆手续及通知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国税局车购办提交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二是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单位和个人,务于2008年12月25日前备齐原缴税手续及通知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国税局车购办提交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三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市国税局车购办将不再受理按以上政策提交的免税、退税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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