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调整耕地占用税 日期:2008-11-24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原来的平均每平方米3.50元提高到17.50元,提高了4倍。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