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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 08年起实施 日期:2008-11-18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印发《广州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穗地税发2008173号),对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指引》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指引》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防止出现“重核定,轻管理”现象。要重点检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情况。要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可靠性进行评价,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总体的合理性。对有成本费用支出发生而收入明显偏低的,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方法核定。 《指引》明确,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经核实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符合《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一)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丢失、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由于自身经营特点难以准确核算等。(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设计不合理,存在重大管理漏洞;财务核算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会计报表缺乏有效可靠性。(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或涉税鉴证中披露有《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四)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查账报告、无法表明意见查账报告、否定意见查账报告,报告披露的涉税问题影响纳税申报真实性。(五)“长亏不倒”业户以及税负偏低业户,中介机构对其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评述为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六)其他确实符《通知》第三条情形的。 此外,除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文规定禁止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但不得事先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上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得纳入事先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范围。 《指引》表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用定额加发票的方法核定其应税收入额。对其申报的应税收入额的合理性应进行评估查核,发现存在不实申报,必须通过合理方法调整。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本辖区内同一行业、同一收入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必须统一。 外地来穗经营、临时经营除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外,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除农林牧渔业按3%、房地产业按20%执行外,其他统一按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对应行业的第二档下限执行。 《指引》明确,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此外,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纳税评估,确认纳税人某项经济业务存在不实申报,只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额(成本费用支出),或应税收入额(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应税收入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经济业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地税局表示,《指引》自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实施,《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9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43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01号)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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