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暂缓征收营业税等六种税费 日期:2008-11-01
如果个人转让不超过5年的住房,总价款为20万元,转让方按照新的税收措施将暂缓征收税费11200元 市地税局出台个人住房交易税收新举措: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个人二手住宅交易中,营业税等六种税费将暂缓征收。 10月22日,在财政部发布的《继续加大保障民生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文件里提出,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我市地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出台文件的精神,制定了更优惠的个人住房交易税收新举措,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我市就个人二手住宅交易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制定了以下方面新的措施。 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个人住房转让环节(即个人二手住宅出卖)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凡个人在凡河新城区购买新住宅的,2008年10月1日以后出售原有住宅并已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可凭在新城区的购房合同、预收款凭证及完税凭证给予退税照顾。 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说,上述优惠措施将很大程度地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流通。如个人在银州区内转让不超过5年的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20万元,转让方按照新的税收措施将暂缓征收税费为11200元,主要包括以下几笔税费:营业税:200000×5%=10000元城建税:10000×7%=700元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00×1%=100元印花税:200000×0.5‰=100元“此次措施中,土地增值税不是也暂缓征收吗,为什么这个列举的100平方米住房中,只列出五种暂缓征收的税费? ”记者向工作人员询问。 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原来规定转让没有超过五年,并且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而面积没有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原来就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可以说,在此次出台的措施中,转让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可以享受到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6种税费暂缓征收的优惠;而转让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在原来就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5种税费暂缓征收的优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