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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开始对用于抗震救灾或灾后重建的车辆免征购置税 日期:2008-11-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为雅安市灾后重建服好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国税局将按照规定对符合车辆购置税免税和退税条件的车辆办理免、退税事宜。 据了解,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含5月12日)以后购买或受赠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其中,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符合免、退税条件的车主可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及车辆合格证明等,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理。免、退税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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