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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征收房屋租赁税557.7万元 日期:2008-10-30
10月28日,记者从市地税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至9月份,全市共征收房屋租赁税557.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了42.5%。 今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行为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降低了个人住房出租的税负。在此前提下,市地税局针对以往征收过程中租赁合同不实、房屋产权人难找的现象,于5月9日出台了《萍乡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萍地税发[2008]44号 )规定,对于租赁合同明显不实的,将采取分路段、分用途核定租金金额的办法,重申了可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税款。 办法出台后,市地税局通过组织人员以路段门牌号为顺序,逐街、逐巷进行调查摸底,已经初步建立了房屋出租税源底册,并对全市各城区所有的路段参数进行了划分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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